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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3-04-12 10:52:43 来源:潇湘晨报


(资料图片)

潇湘晨报综合 衡阳三姐弟就赡养父亲一事签订协议,因协议内容的履行问题闹上法庭。该份赡养协议是否有效?法院如何判决?近日,衡阳中院公布了这起案例。

文琴与文华、文彬(均为化名)系姐弟关系。2018年10月,文琴、文华、文彬三姐弟就父亲的生活护理事宜签订赡养协议。该协议载明,经文琴、文华、文彬协商同意,就父亲的生活护理事宜达成约定,房屋租用权(不可转租,若重建房屋则另议)和父亲退休金一并交给姐姐文琴,由文琴负责父亲的日常生活护理(住院费除外),不可更改。

赡养协议签订后,弟弟文华、文彬将房屋及父亲的退休工资卡交给姐姐文琴。文琴后与弟弟文华、文彬就房屋出租问题发生争执,文琴遂将父亲及其退休工资卡送至弟弟家中。

因放心不下父亲,文琴自2019年起断断续续将父亲接到自己家中照顾。文琴认为,其履行了照顾父亲的义务,已经赡养父亲336天,但弟弟文华、文彬却没有按约定支付任何护理费,故将两个亲弟弟诉至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。

姐姐文琴自述护理天数336天是其自己计算得出,应按照200元/天的标准,主张护理费67200元。庭审中弟弟文华、文彬对此不予认可,并提出姐姐文琴照顾父亲属于尽为人子女的赡养义务,不能算作履行赡养协议。

合法有效的赡养协议应经老年人同意,且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老年人的意愿。本案中,赡养协议没有被赡养人的签名,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赡养协议经过其父亲同意,故该赡养协议属于无效协议,不能发生法律效力。综上所述,由于案涉赡养协议属于无效协议,原告赡养父亲的行为属于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,原告以赡养父亲为由要求其弟弟,也就是本案两被告支付赡养费的行为无法律依据,法院不予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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